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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一审法律文书
请求情况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贵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往某方向行驶,17时许,车辆自翻,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4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兴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被告观点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提出“*****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证人杜某、黄某的证言;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21]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第740号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光盘一张;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发生事故后即丧失个人意识,清醒后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其不具有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故对其辩护人所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因本案同一事实被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应折抵相应罚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含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