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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来源: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11 浏览次数:3101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上诉人观点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普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贵州梵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格公司)承接普安县阳光新城整装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橱柜、灶台等工程的安装工程口头约定由上诉人负责,上诉人施工结束后,经结算,梵格公司尚欠部分安装费,上诉人为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主持调解后,出具调解书,明确由梵格公司支付所欠安装费。该调解书生效后,梵格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上诉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普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得到安装费26833.39元,尚欠38610.61元未清偿,而后普安县人民法院因梵格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另,匡真谋、桂健森作为梵格公司的股东,未完全认缴股东出资,仅于2019年1月9日分别出资10万元(匡真谋)和7.77万元(桂健森)。且其二人作为梵格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歇业具备破产条件后,既不申请破产,也不组织清算,注销登记,任由公司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损害了梵格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匡真谋、桂健森应对梵格公司的债务在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对此,上诉人认为,普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不能进行实体上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普安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普安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就认定上诉人的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不予受理本案,超出了审查范围,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上诉人的诉请有法律依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可以得知,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该条同时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是其中的一种。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是属于该种情形,不存在重复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相关案件《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由梵格公司向普安县普天社区三圆广告装饰店(以下简称三圆广告店)支付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等各项款项共计65444元。后因梵格公司资不抵债,上述调解书确认的款项未完全执行到位。现三圆广告店的经营者*****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之诉,要求梵格公司的股东匡真谋、桂健森向其支付剩余款项,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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