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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来源: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11 浏览次数:3328次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车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0000元、GPS安装费7000元等共计15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告购买了×××号商务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属于合法网约车,是原告借款做的按揭首付买的该车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初向被告人借车为由,把车开去后被告人也没有归还。所以原告经多次要求被告人返还,被告拒绝返还车辆。同时也不支付中交出行的管理费、及该车辆的按揭贷款。还将奇瑞金融公司及中交出行网约车公司按装的GPS价值7000元私自拆出毁掉,同时被告给原告的车辆经营期间的损失150000元。


原告在庭审中称案涉车辆已在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当天返还给原告,故不再主张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在*****的动员下,于2020年9月17日按揭购买了贵×××号商务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并于2020年9月18日与深圳市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签订了《接入入网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其购买的贵×××号商务车在深圳市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的网约车平台进行登记,并在该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即线下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营运资质由*****负责,线上的订单派接、用户运营、支付等由中交公司负责。协议有效期3年,即从2020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管理费每月600元,短信费用、隐号费用、微信费用均按订单量收取。网约车辆必须按规定线上走单,如有偷单行为,没收偷单金额,网约车方驾驶员应具有合法从业证,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产业资格证。深圳市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委托兴义市铜兴约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平台网约车经营进行管理。由于*****本身自有一辆大众汽车跑滴滴,案涉车辆办理网约车手续后即交由*****经营。


原、被告于1999年6月20日在安龙县龙广镇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出生育长子叫王艺淇现已成年,****年**月**日出生育次子×××,后因性格和感情不和已破裂,无法和好。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至今仍居住在一起。


*****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当天,*****已将案涉车辆交还给*****。


*****在庭审中提交的与*****的通话录音显示:*****在经营案涉车辆过程中,将经营所得转移支付给*****,并因银行贷款20万元的利息支付进行协商,同时还显示*****积极为*****协调案涉车辆参与贵阳线路的经营事宜。


*****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1)黔2301民初5589号民事裁定书,对*****的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因此产生保全费190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贵×××登记证,原告与深圳市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签订的入网经营协议书,兴义市交通运输局投入网约车出租入户通知,通话录音光盘、本院(2021)黔2301民初558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与*****虽于2014年办理离婚手续,但之后一直同居在一起。*****本身自有一辆大众滴滴车在经营,在经营滴滴车的同时又购买案涉车辆并经营网约车,并将网约车交由*****进行经营,在*****经营网约车过程中,*****还积极协助*****经营贵阳的线路,*****也将经营所得转款给*****。由此可看出,*****对案涉车辆的占用和营运系经得*****许可和支持的,而*****在本案中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前提是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而本案中*****对案涉车辆的占用系经*****许可而占用,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案涉车辆交还给了*****,故*****提出的返还原物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还提起了经济损失赔偿,如前所述,*****对案涉物品的占用并非无权占用,而是经得*****的认可占有经营,经营所得收益也有转款给*****的情况,双方之间并非非法占有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故*****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不需要赔偿*****损失,故*****保全*****名下财产无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避免因诉讼保全导致损失或损失的扩大。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63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保全费190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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