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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原告观点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支付*****劳务报酬6200元,并支付以劳务报酬6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暂计至2021年10月13日的资金占用费为:584.82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系经常承接腻子打磨工程的包工头,*****通过腻子打磨微信群与*****取得联系,经过协谈,*****与*****就*****雇用*****对其承接的腻子打磨工程进行施工作业达成合意。2019年3月10日*****将其承接的兴义市华联四期十栋二十八楼腻子打磨工作交由*****施工,*****与*****口头约定腻子打磨、喷漆18元每平方米,另外加买4包石膏粉,共计6200元,并口头约定完工时付清。*****按照与*****的约定于2019年5月15日完成所有腻子打磨、喷漆工作,但*****一直未向*****支付劳务报酬。*****多次向*****催要,*****以各种理由推脱,*****的行为违反与*****的约定,*****应承担支付劳务报酬、逾期支付劳务报酬的资金占用费等违约责任。*****认为:*****已经依照约定提供了腻子打磨劳务,*****拒不支付劳务报酬6200元的行为违约给*****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应向*****支付以劳务报酬6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占用劳务报酬的资金占用费。*****的违约行为,给*****造成严重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以其他方式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打印件一份、*****与*****通话录音以及*****电话信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抗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故此,本院根据*****的当庭陈述以及所举的证据,认定如下法律事实:*****承接房屋装修施工后将房屋腻子打磨施工内容交由*****完成,*****完成施工后,*****在电话中向*****催要劳务报酬6200元,*****对此未持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微信联系*****,*****对尚欠*****劳务费6200元予以认可。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虽然*****和*****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从*****提供的通话录音以及本院向*****核实的情况来看,*****为*****提供劳务的事实属实,*****亦认可尚欠*****劳务费62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要求*****支付劳务报酬62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本院综合全案案件事实,酌情支持以62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务报酬62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