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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文书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