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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文书正文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为准),以1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为准),以907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鼎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