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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案件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2002××××4343账号的银行存款1058955.02元(实际冻结金额:1058955.02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2002××××4343账号的银行存款97789.48元(实际冻结金额:97789.48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1156744.5元。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