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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来源: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次数:3302次

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文书正文

上诉人观点

*****上诉称:1、请求撤销(2021)黔2322民初365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指令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并与蒋信、钱保跃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一审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一审反诉属于一审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被依法撤销。上诉人因与义诚公司合作开发“兴仁商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上诉人向蒋信、钱保跃、高琴益借款。2016年6月23日上诉人与义诚公司签订《抵偿协议》,协议约定义诚公司用“兴仁商城”项目房号A区1-35号商铺作价2307900元抵偿尚欠上诉人同等金额债务。蒋信、钱保跃、高琴益在充分了解上诉人签订上述《抵偿协议》性质和内容的情况下,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以上述方式抵偿上诉人尚欠蒋信、钱保跃、高琴益借款本息。2017年12月份双方对尚欠借款本息进行结算。2017年12月4日上诉人与蒋信、钱保跃、高琴益签订书面《抵偿协议》。后蒋信、钱保跃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2017年12月4日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抵偿协议》,基于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7年12月4日签订书面的《抵偿协议》有效,驳回蒋信、钱保跃本诉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蒋信、钱保跃承担。上诉人提起反诉请求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蒋信、钱保跃提起本诉具有厉害关系的自然人,同时上诉人提起反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反诉,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裁判错误。


二、上诉人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无滥用诉权的行为,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在一审提起的反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因与义诚公司合作开发“兴仁商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向蒋信、钱保跃、高琴益借款,后*****与蒋信、钱保跃、高琴益签订《抵偿协议》约定用兴仁商城项目房号A区1-35号商铺作价2307900元抵偿尚欠反诉原告同等金额债务。现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蒋信、钱保跃、高琴益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抵偿协议》;*****退还还购房款。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以本诉原告及第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其与告蒋信、钱保跃、高琴签订的《抵偿协议》有效;驳回反诉被告蒋信、钱保跃各项本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的规定,该案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上诉人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仁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兴仁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一、撤销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黔2322民初365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兴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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