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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的情况予以确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具体线索,且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26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明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26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尚余1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