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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来源: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3126次

法律小知识

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对该竣工工程负责保修的期限。保修期的时间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承包人在保修期中的任务是:(1)完成在发给工程竣工证书时尚留有的遗留工作; (2)完成工程在工程业主使用中、保修期内所发现的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进行修理、修改、重建、校正和修复。使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状态移交给业主。修理工作的费用。如果是属于施工时所用的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忽略或未遵守合同规定义务,则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业主工程师认为进行必要的维修是属于其他原因(如工程业主在使用中的损坏),则其费用应核实后作为附加工作由工程业主支付。工程的保修期满,经工程业主最后验收合格由业主工程师签发维修证书。此维修证书是工程的最后验收证明。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为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发包人按照总结算款数额的3%(建质[2017]138号出台前为5%)预留资金,该资金被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与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概念,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期最长为2年,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最长也是2年。


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再出现质量缺陷,如何履行保修义务?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5.4.2 确立的规则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费用,若承包人不予修复,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保修问题产生争议,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质量保修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业主),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2005年1月12日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两个概念等同,统称为质量保证金。2013版示范文本及之后出台的建筑法规不再提及质量保修金一词,将发包人预留、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资金称之为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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