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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文书正文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116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80373.42元,本案债权尚余借款本金103626.58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116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03626.58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