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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该条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已通过施工行为将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物化到建设工程上。这些已经物化的部分,事实上已不可能返还给承包人,故发包人应当折价返还。
但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或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才有受益。相应地,承包人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说明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发包人即便接收了该建设工程也无法加以利用。如果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原因所致,此时,如果还要发包人为一个不能使用的建设工程向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对发包人而言有失公平。
对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对该工程进行修复,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也可以反诉承包人因修复建设工程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可以另找他人修复该建设工程达到验收合格。相应地,发包人可反诉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另外,即便发包人另找人修复该建设工程最终经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主张折价补偿款,发包人仍可反诉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等。